网站升级中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院内新闻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博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2 14:43:38 来源: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博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17〕2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局、园林局:
    举办湖北省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省园博会”)是彰显湖北深厚的园林园艺底蕴,促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促进“美丽湖北”建设的重要抓手。为规范省园博会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促进省园博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园林博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湖北省第二届园林博览会的筹备工作,请各申报城市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将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附件:湖北省园林博览会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3日

湖北省园林博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省园博会)的申办工作,规范园博会的申办,完善承办,合理筹办,加强后续管理,保障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园博会立足于弘扬生态文明,传承荆楚文化,增强环境理念,引导科技创新,扩大行业交流,展示园林艺术,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条 办会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传承文化、节约环保、规模适度、科技创新、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园博会由省人民政府主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省风景园林学会、承办城市所在地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办。
    第五条 省园博会原则上三年举办一届,每一届由申办城市根据各自特点确定一个主题。园博园建设要利用现代造园手法,营造湖北园林特色景观,充分展示园林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开园期间可结合园博主题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活动。每届省园博会由省住建厅报省政府批准,并由省住建厅和申办城市按规定办理省园博会申请与批准手续。
    第二章 申 办
    第六条 省园博会采取隔年申办方式。当届园博会举办年即为下届园博会申办年。省园博会原则上由各城市自愿申办,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批转之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从候选城市中确定申办城市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既可由本级申办,也可在辖区内推荐一个县(市、区)申办,省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城市连续举办。
    第八条 申办城市必须有健全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已获得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应当积极参加历届园博会的各项活动。
    申办城市的园博园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及废弃工矿地垃圾场等,建园土地和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面的要求:
    申办报告内容完整、思路清晰、切合实际。
    城市介绍包括城市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情况,以及申办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情况。
    办会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主题、目标、方式、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办法等,以及闭幕后园区的永续利用措施。
    规划情况包括园博园位置、面积、基础设施、概念性规划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金融、商贸、旅游、安全、后勤服务。
    第三章 筹 办
    第十条 省园博会应成立组委会,组委会成员由主办方、承办方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省园博会筹办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
    园博会组委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区规划方案、开闭幕式方案;组织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展建园,以及展园评奖工作。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是组建省园博会组委会和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全省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省园博会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地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负责园博会筹办和建设营运工作,为参展城市和单位提供服务和保障;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运营经费;负责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能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各参展城市及单位按园博会组委会要求,积极参与参展建园工作。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展园建设费用由各城市和单位自行承担。展园建设应坚持特色、专业、节约、可持续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和园艺水平。参展城市及单位需及时将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展园施工建设的工程监理由展园建设城市、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对园博会展区规划、绿化施工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是参与园博会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对园博会筹办过程及重点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十五条 湖北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组织省园博会期间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活动,协助承办城市邀请相关国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协助承办城市做好园博会的技术审核、专家咨询、园博会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园博会招展工作应当在园博会开幕前一年完成;园博园基础绿化工程,应当在开幕前半年内完成;省园博会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按照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对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宜长期保留的展园,各建设单位应主动移交给承办城市,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园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及《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省园博会组委会对在筹办、建设和运营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对各城市和单位参展展园进行评奖,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0号 邮政编码:430081 鄂ICP备10204082号 安备案号: 42010702000112
Tel:027-86532269 E-mail: whylkys@163.com